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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拯救了许多危困企业,但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问题。因此,预重整制度应运而生。美国是预重整制度的发源地,也是预重整制度研究的集大成者。预重整制度兼具庭外重组的便捷性、意思表示真实性与庭内重整的权威性。美国的预重整制度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英国、日本、韩国和泰国等国也随即探索建立适应本国国情的预重整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近两年的全国典型破产案例中收录了深圳福昌电子预重整案和京中兴预重整案,表明我国也已开始探索构建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构建预重整制度,应当以立法确认预重整制度的合法性并确定其程序设计,即具备重整原因时,债务人便可启动预重整程序,债务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预重整模式-债务人主导或者破产管理人主导,在向法院申请重整前与债权人协商制定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信息披露和征集投票表决程序,法院受理后对以上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预重整计划草案予以批准。除此之外,还应当构建预重整制度的实施保障机制,在建立政策保障的基础上,政府、银监会、证监会、专业的独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等多主体联动指导,共同保障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实施。本文主要分为序言、主文与结论。主文分为以下四大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我国引入预重整制度的必要性,论述了我国重整制度的现状、预重整制度的内涵界定及产生发展,将预重整与重整、和解和庭外重组进行对比,从而得出预重整制度的优势。第二部分为我国的预重整实践及其问题,论述了我国现有指导性文件关于预重整制度的规定、我国的预重整实践案例以及预重整实践所反映的问题。第三部分为预重整制度的域外借鉴,横观英美、日韩和泰国的预重整制度,对比其优缺点,从而得出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应有模式。第四部分为预重整制度的构建设想,首先论述了在我国应以立法确认预重整制度的合法性并规制预重整制度的程序设计,然后论述了我国还应当在此基础上构建预重整制度的保障实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