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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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规则源于西方诉讼程序中的一条古老的法谚:“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在我国,尽管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认知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这个问题却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部分诉讼法学者也加强了对这一证据规则的研究。近两年,随着证据法草案的立法研讨不断深入,司法认知作为证据法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和文章数量也越来越多。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基于种种原因,未能很好地运用司法认知规则,从而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举证负担。良性的司法认知规则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民事司法认知规则的完善和合理运用成为证据法上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在对司法认知的概念、特征和性质进行界定的同时,对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自认、推定、预决事实、证明责任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对司法认知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并提出了司法认知的哲学基础是或然性和必然性的统一,而现实基础是法律程序的经济性。文章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分析我国立法缺陷的基础上,将客观性、公知性、一定时空性作为确定认知对象的标准,对我国民事司法认知的对象进行合理界定。最后,笔者对司法认知程序规则的完善进行探讨,以利于法官的实际操作,同时对司法认知对当事人和法院的约束力法则进行分析,以保障司法认知的程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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