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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自由竞争,即维持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享有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促进产业质量的发展。有竞争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排除竞争,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的现象。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被统称为限制性商业行为。为了独占市场,获取超过竞争环境下的更多地垄断利润,市场主体总是存在着限制其他主体与之竞争的意愿和动机。而作为市场调控主体的政府机构,为了避免因限制竞争对经济发展以及国家经济实力提高造成的负面影响,必然要采用宏观调控的方式,采用法律、行政以及其他手段管制相关的行为。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代企业发展历史较短,本土企业无法和跨国公司这类实力雄厚的主体抗衡。因此,在我国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采取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大多属于跨国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而我国对跨国公司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管制也起步较晚。同时,由于跨国公司已经在我国的许多产业占据了大量份额,其限制性商业行为已经成为其惯用手法。《反垄断法》颁布后,我国对限制性商业行为有了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在系统分析跨国公司的历史以及跨国公司采用的限制行为的典型形式的基础上,本文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对我国应对跨国公司限制性商业行为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本文一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跨国公司及限制性商业行为:该部分拟从跨国公司的发展历程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变迁为主要内容,研究跨国公司采取的各类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表象特征。第二部分:各国反垄断法及竞争法的比较研究:通过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对于限制性商业行为应当具备的管制特征和标准。第三部分:介绍了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沿革,系统解读了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几种典型表现,结合案例分析了这些表现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借鉴经济学相关概念,对限制性商业行为做了分析并总结出法律规制的关键。进而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分析在华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特点,结合现有的管制法律,为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务操作提出可行的见解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