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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9年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其中新增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新罪名。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罪的出台回应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体现了中国从严治理腐败受贿犯罪的政策,有利于我国社会发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引起了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的密切关注,然而我国理论界对这种问题的探讨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我们通过各个方面的研究和比较可以得出,我国的法律规制与国际上的其他法律规制相比,在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等方面,还依然存在着许多需要提出法律规制的建议。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念以及构成特征。这部分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较合理性分析入手,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并按照我国现行犯罪理论的通说——“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分别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对该罪名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法律规定中的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人、近亲属、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界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并对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规制的意义做了详细的阐述。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部分国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规制的考察的相关规定。本部分从比较和国际的视角,介绍了国际上相关立法例,主要包括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的规定、其他区域性的反腐败条约以及美国、新加坡、法国的立法例,以期对我国的法律规制有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规制现状及其成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个新增罪名,和诸多其他罪名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对其理论的研究用非常重要的意义。本部分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现状角度出发,探讨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的现实状况,阐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规制不足之处,通过对其成因的分析,阐述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设立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规制建议。本部分依据上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通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提出对现有立法的不足进行改进,并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立法建议,如提出应规定“关系密切单位受贿罪”等。本部分还对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本罪法律适用方面建议,以期本罪法律适用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