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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朗丹在《哲学解释学导论》一书的作者自序中谈到,在他与伽达默尔面对面交谈的过程中,伽达默尔对“解释学的普遍方面到底存在于何处”这一问题简明扼要的回答是“存在于内在话语之中”,伽达默尔对之作出的进一步解释是“这种普遍性由’内在言说’所构成,因为一个人不能说出一切,一个人不能表达他心中所想到的一切,即内在逻各斯”。由此可见,内在话语在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以及其解释学普遍性方面的重要地位。对于人,对于精神科学来说,内在话语和思想是相一致的,而外在话语只是对思想的部分的表达,它需要一个无限的过程才能达到与思想亦即内在话语的统一。所以从解释学的历史来看,解释学的这种普遍性的形式于各个时代都在不断转化并逐步深化。在前解释学阶段,即17世纪西方新教开始通行使用“Hermeneutics”以前,解释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圣经解释学上,再到解释学阶段,即17世纪新教神学开始使用“Hermeneutics”以后解释理论的发展。这个时代主要涉及17、18世纪的理性主义的解释学、19世纪的浪漫主义的解释学和历史主义的解释学。理性主义时代开始出现了“普遍解释学”的这一概念,但这一概念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半个世纪之后的浪漫主义重新提出了普遍的解释学,这集中体现在施莱尔马赫身上,他第一次明确地将理解的理论和解释学等同起来,他也是第一个将解释学与辩证法联系起来的哲学家。接下来的时期,从解释学循环引出的历史意识进入到精神科学领域,伽达默尔曾指出,“正是历史意识的出现,才使得解释学在精神科学范围内起了根本的作用”。接着,狄尔泰将精神科学的认识论归结为历史理性批判,他认为精神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之处不在对象而在通达的方式,精神科学所需要的不是一种外在的经验,而是一种内在的体验,并且后来所强调的生活经验更多地与生命的整个活动联系起来,到这里就与海德格尔的此在解释学相通了。进入到现代,海德格尔将解释学同人的生存性联系起来,突破了以往解释学所局限的方法、方法论和认识论的范围,从而进入到本体论,理解成了此在的一种存在方式,至此,海德格尔使解释学真正达到了一种空前的普遍性。伽达默尔继续沿着海德格尔的这条道路,最终建立了以现象学和辩证法为基础的对话本体论,从艺术经验的角度、语言本体论的角度、实践哲学的角度彻底实现了解释学的普遍性。同样,对于自然,对于自然科学来说,内在话语回响在一切事物上,人对事物的理解是一种译解和注释,是不可能不出错的,对自然的理解也是一个不断转化与深化的过程,理解是精神科学的目的,同样也是自然科学的目的。进入二十世纪,在波普尔那里,他不同意狄尔泰将理解局限在人文科学里,他认为自然科学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与总结也是对自然的一种解释,并且,知识也是起源于某种背景知识和问题,所有的观察和推理也是渗透着理论的,也是有选择性的。在杜威那里,他强调科学理论的非实体性,科学理论的理解性以及整个科学的属人性。进一步,在库恩那里,他认为同一个自然物体对于不同的文化或共同体来说是不同的,关于自然界的概念都是为一个范式或一个共同体或一种文化所共有。由于任何时期的自然科学都是以其从事者所接纳的一组概念为基础的,这组概念又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必须运用诠释学的技巧才能让非共同体成员加以接受。所以,库恩把这组概念称为科学的“诠释学基础”,实际上也是他以前所说的“范式”,库恩认为,自然科学需要一种解释学的基础。精神科学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解释学普遍性渐强的过程,这种解释学的普遍性并不局限于精神科学里,伽达默尔说过,“一切科学都包含着解释学的因素”,在自然科学的发展历程里也存在着解释学普遍性发展的过程。“普遍性”在伽达默尔那里指的就是“本体论”,伽达默尔将这种普遍性落实到语言,而且是内在语言,语言无法说出思想的全部,必须通过外在话语的不断表达来实现,即解释学的普遍性体现在内在话语与外在话语之间对立又统一的辩证过程中,可以说,解释学的普遍性就是语言的普遍性,就是内在语言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