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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垄断法上,反垄断执法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种处理方式。反垄断执法和解作为非正式执法的一种主要方式或手段,是反垄断法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一般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最后的裁决之前与被调查者进行协商和解,如果经过协商,被调查者同意停止或者改变被指控的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再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以停止调查,撤销案件的制度。这项制度现在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例如美国、日本和欧盟。契约理论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理论是该制度典型的法学理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也可以找到达成和解的理论依据,如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追求效率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最突出的价值就在于效率。通过它的实施,不仅节约了反垄断执法成本,也提高了反垄断执法效率,还有利于实现社会实质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但是该制度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削弱了反垄断法的威慑作用、忽略了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和缺乏对和解过程的监督等。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有其特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设计。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因规制对象不同而有所差异;它的内容要求具体并且要符合可以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的目的;它的程序一般包括和解的提出、公示、履行和监督等几个方面。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承诺制度本质上是反垄断执法和解的方式之一。从条文的内容和结构来看,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承诺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参照了发达国家的类似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才刚刚颁布实施,其条文也过于简单和原则,且缺乏配套辅助措施,因而不利于操作执行。那么,通过赋予执法机构和解启动权、完善监督机制、针对经营者违约的情况建立合理的惩罚机制和加强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等措施,可以增强我国反垄断承诺制度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