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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事故往往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在我国一直存在各种的争议。本文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不统一现状出发,详细讨论了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笔者认为确定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指导思想是运用侵权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充分考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参照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做法,以此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针对油污损害赔偿范围中的争议,本文主要论述了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分析强制清污费用的法律性质,列举了不同的观点,以及笔者认为其属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借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索赔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探讨具体的清污费用的赔偿范围。二、从海洋资源损害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对海洋资源损害所存在的错误认识,充分参照国际公约和外国法的规定,提出我国海洋资源损害赔偿应遵循的原则及具体赔偿范围的确定方法。三、探讨了一般侵权法中纯经济损失的概念,讨论纯经济损失在我国应否得到赔偿,借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和国际海事委员会关于赔偿纯经损失所确立的“近因原则”,提出我国对纯经济损失赔偿所应持的态度及赔偿范围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