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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证明力是民事诉讼法学特别是证据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与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许多问题相关联并对其产生影响,同时又在法官依据证据对案件作出裁判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对证明力的概念、判断方法以及各国证明力的判断的分析,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力的判断的现状,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本文包括前言、主文和结语,其中主文共分四章,主要运用法哲学、比较法学和历史法学的方法作为分析工具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证据的证明力的涵义。本章首先界定了证据的证明力的概念,其中对“证据”的涵义进行了诠释,并分析了证明力的客观性和主体性。其次针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这一对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并容易产生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比较。 第二章: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自由评价与必要制约相结合。本章提出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应实行自由评价与必要制约相结合,这也是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内涵。本章首先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实行自由评价与必要制约相结合的历史必然性,其次运用法哲学的方法分析了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实行自由评价与必要制约相结合的理论根据。 第三章:当今两大法系国家(或地区)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之比较评析。在本章中具体列举了当前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的情况,并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力的判断提供有益的经验。 第四章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之现状及完善。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的现状,其次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运用相关理论,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的构想,其中包括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模式的选择以及证明力自由评价的内部和外部制约机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