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起国有资产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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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国家所有即全体人民所有,这里的全体人民并不是每一个公民的聚合体,这个财产所有权和我国社会具体的每一个公民没有具体的法律联系,全体人民无法享有,行使具体的所有者权。尽管市场经济已经进行了很多年,这种把所有制与所有权混淆的国家所有权制度却在实质上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根据物权法理论,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主体,直接性国有财产与经营性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无疑只有国家这一个主体。民法确保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国有资产涉及到财产的归属、流转问题,在运营过程通过法人制度由这些形式上民事主体参与交易,使用债法或者合同法规范交易,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与其他组织、个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共利益的实现离不开国家,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是民法法人理论,其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合理性依据在为公众供给公共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仅仅是国有财产的本质,也是规范国有财产规范运作,防止不当使用侵犯国有财产的重要依据。公益诉讼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内容的不同,分为刑事公益诉讼(即刑事公诉)、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民事公益诉讼。国有资产的目的在于服务公共利益,利益若有法律来保护则上升为权利。民事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具有纠纷可诉性以及可裁判性,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都规定了国家财产、国家所有权,禁止国家财产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那么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公益诉讼应该给予法律保护。纠纷的可诉性以及诉的利益解决的是该纠纷能否进入诉讼程序,而当事人适格问题解决的是由谁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成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获得法院的判决。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新型诉讼时,如果没有正当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公共利益就只能成为“公地悲剧”,违法者却坐收渔利。现代型纠纷得以解决得益于正当当事人学说的不断发展。凡是法律特别赋予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资格,使它能够为保护某种特定利益而提起诉讼,就是正当当事人。特定的利益包括三类: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这类人统称为诉讼担当人。第三人代替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提起诉讼,判决效力及于被代替者。以诉讼实施权的权利来源差异又可区分成法定的诉讼担当和任意的诉讼担当。前者的诉讼实施权来自法律的特别授权,后者的诉讼实施权来自权利、义务主体的民事委托行为。法定的诉讼担当包括为担当人利益的诉讼担当、为公共利益的诉讼担当。这两种情形都是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不能、不适合、难以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对这一权利义务有保护职责的人担任诉讼担当人,称之为职务当事人。检察机关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者,有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试点方案》确定了试点省份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一个在法庭上,两造平等主体在法官面前主张自己的权益,并尽力提出利己证据的过程。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具有裁判职能,原、被告平等对抗,其中原告具有控告权,被告享有抗辩权,无论是普通民事诉讼,亦或者民事公益诉讼都要保持这种结构。即便是为了突出检察官的特殊角色,也不能打破这种平衡。其地位是原告,不能打破民事诉讼结构为代价去满足检察机关的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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