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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我国城市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和失能化状况日趋严峻。与此同时,家庭结构转变引发了传统家庭养老服务功能的持续外溢和释放,由此产生了庞大且增长迅速的老年社会服务需要与当前有限的供给能力之间的深刻矛盾。面对这一问题,建立和完善具有适应性的城市老年社会服务供给体系就成为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要,维护老年人养老权的必然选择。此过程中,“谁来供给服务”成为研究者与政策部门要明确认知与清晰界定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与结果偏好实际上形成了对老年社会服务供给模式的不同认知。在社会政策学科领域,“供给模式”是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社会福利供给体系核心要素和典型特征的概括和认识。不同的供给模式导向不同的政策体系建构,从而产生不同的福利效应。以历史的眼光进行审视,依据供给主体的不同,世界范围内的老年社会服务供给呈现出西方社会的自由主义市场模式、福利国家模式以及东亚社会的家庭——政府二元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福利国家危机的显现,学者们在批判福利国家供给模式所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同时,也在不断思考引导福利政策变革的新理论和新范式。福利多元主义就是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影响力的理论学说之一。福利多元主义突破了传统的政府或是市场的福利供给二分法,构建了包括政府、家庭、社会和市场部门在内的多元福利供给结构。作为一种具有实践性的政策分析范式,福利多元主义的不仅意味着多元主体参与福利供给的形式,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不同主体通过参与、分权、独立、竞争实现多元协同和多元整合的技术路径。20世纪末期,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在我国传播,并恰如其分的契合了当时社会福利体制改革与“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政策导向。基于现实需要,多元福利供给模式成为我国福利体制建构的目标,尤其是在老年社会服务这一具有需要多样性、层次性与变动性的福利供给领域,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具有较好的切入性与前瞻性。依据福利多元主义所建立的政策分析框架,本研究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扬州市广陵区和南京市鼓楼区老年社会服务供给现状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城市中的老年社会服务供给已经初步具备多元化的主体结构形态,家庭、政府、非营利组织以及市场组织的作用都在其中有所展现。但是,深入探讨当前供给结构的实质,发现其内存深刻的问题,包括供给主体责任的失衡,政府责任的回避,服务供给的福利性缺失,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与“非竞争性”取向,以及市场主体的参与不足,等等。这就使得现行老年服务供给结构仅仅停留在形式意义上的“准多元”状态,还远远不能称之为实质意义的“多元”供给模式。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种种问题,推动城市老年社会服务供给体系的发展,首先要明确城市老年社会服务“多元”模式的应然状态。基于我国文化传统、制度惯性、政治体制、社会结构及现实需要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政府主导的多元服务供给模式是适应我国国情社情的政策选择。在这一模式的构建过程中,需要确立政府作为“主导者”的角色意识和责任范围,坚持家庭组织作为老年服务“最先供给者”的首要意义,明晰非营利组织的身份性质,并探索非营利组织和市场组织作为服务“生产者”和“传递者”参与并发挥优势功能的渠道。在此基础上构建政府、家庭、社会和市场的协调整合机制。多元供给模式构建的意义在于推动城市老年社会服务供给由“准多元”向“多元”结构的转变,实质上就是供给主体责任重塑与结构平衡的过程。基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与社会需要,老年社会服务供给模式的转变需要通过下述途径予以实现:重塑政府责任意识,强化政府职能;明晰非营利组织的身份与性质,推动非营利组织的适应与参与;发展家庭支持政策,维护激发家庭养老功能;引导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消费意识与消费能力,构建市场参与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