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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大数据”出现之后,社会的经济形态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变,包含商业主体商业秘密信息的数据变得更加透明和容易被接触,而不再如传统商业秘密般,商业主体总是能够让其与同行业竞争者之间保持隔绝的状态,而且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也变得多种多样,如此一来在保护商业秘密上所面临的要求更加严苛了。当前,商业秘密所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因信息数据化对于商业秘密信息数据的权利属性及归属的认定带来了难度,原有法律规定在新形势下显得标准过于模糊和僵化,产生了诸如“秘密性”认定标准不清晰造成很难去判定数据信息是否构成已被公众所知悉、“保密性管理”的认定标准过于主观以致难以明确权利人是否对数据化商业秘密信息尽到采取保密措施的义务、侵权行为难以界定以至于正常的数据信息收集行为和侵权行为之间的边界不明确、公共利益保护与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之间存在冲突、举证难度大造成权利人在对侵权损害赔偿的主张中难以获得支持、以及因赔偿标准较低容易滋生侵害商业机密等各种问题。现如今,在国际上,各个国家纷纷出台了针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而常规流程为:根据构成要素,定义,举证责任和认定侵权行为来制定相关规章条文的内容,在数据立法方面主要是针对保护个人、尤以自然人为重,在确认个人对于其个人数据具有绝对权利的同时,保障个人对于数据所具有的包括存储、复制、删除、处分等在内的一系列权利,并通过立法调整个人对其数据的权利与公共利益诉求之间的平衡。这其中,美国与欧盟国家在保护商业秘密与数据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机制,值得他国学习。对比而言,美国对保护公共利益更加侧重,欧盟对于保护人权更为关注,且两国进行立法均在世界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发挥出了带头模范作用,效果显著。显然,就我们当前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所面临的数据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新问题及困境,欧美国家以其对于商业秘密和数据立法保护较为成熟的理论与研究成果为我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为我们搭建商业秘密数据保护法律体系提供了新的思路。笔者认为可以首先通过就民事主体启动数据立法保护,从而在明确数据化商业秘密权利属性的基础上,明确数据化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和保护标准,并平衡好和公共利益诉求之间的争议,以适应新时代背景下对数据化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接下来还可以通过对现有法规尽快予以整理、编排和补缺,适度调整现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等方式,按照统一的立法目的、价值及宗旨来完成对现有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改进、完善、补充和优化,从而尽快对商业秘密予以单独立法保护;最后还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并提高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赔偿标准、以及适度提高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最低赔偿限额并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式来对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赔偿体系予以补充和完善,来强化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警示作用,进而最终达到完善“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