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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我国建筑领域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对于平衡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全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引言部分主要论述了本文的写作目的与意义。笔者从我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现状谈起,提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该问题的重要性。并且基于现行法关于该制度的缺陷,指出本文的写作目的是要在理论上完善该制度,使其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理解与适用。正文部分共有五章。第一章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立法基础与制度价值。笔者从分析有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基础的各种理论出发,从政策、法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并且揭示了该制度在降低交易风险、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以及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价值。第二章主要讨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是文章的核心部分。笔者列举了有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的三种学说,即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并且列举、比较了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例。笔者通过对留置权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特征的比较,得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属于留置权的结论。在法定抵押权说与优先权说的取舍上,笔者主要从物权变动模式、立法体系、权利效力以及立法者本意等角度对二者进行了考察,认为我国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采优先权说。第三章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与行使。重点研究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权利标的、成立时间、行使条件、实现方式以及期限限制。通过分析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相关立法,结合我国建筑领域的实际情况,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标的物、成立时间、行使要件等存在争议的问题做了回应。并且对“垫资”的性质,何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等作出界定。第四章讨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问题。笔者首先讨论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及其保全。认为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登记制度,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具有保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也使其得以对抗第三人,并且因此具有追及效力和物上代位效力。其次,笔者论述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约定抵押权、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的竞合。在前一种情形,笔者提出了根据优先权理论,以登记制度为核心解决两者冲突的立法建议。在后一种情形,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商品房消费者是否进行商品房预告登记,决定其权利是否优先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第五章是对于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思考与完善。笔者对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了评论,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评论。并且指出了完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理论难点在于该制度对于物权公示原则与债权平等原则的违反。在本章的结尾,笔者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明确该制度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建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等。在本文的结论部分,笔者对全文作了总结。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和分析的方法。笔者通过比较的方法,对主要国家、地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和立法实践,进行比较分类归纳。运用分析的方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了解剖分析,形成了一些初步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