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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是由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等形式产生的,生产者对销售者承担责任受消费者食品风险提高的影响,食源性疾病对我们的健康产生重要威胁,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存在这种情况。近年来,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二恶英等重大食品事件的爆发和流行已经对世界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食品技术法规和标准,依据这些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对食品进行保护,保护的主要措施包括:实施保存不良记录制度、包装和清洁生产的规定等等,通过食品标示说明的功能、目的来分析和探讨生产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作合理的标示说明义务,违反食品标示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侵权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各方面的法律,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食品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本文主要从食品标示说明义务入手,系统分析我国目前食品标示的现状、违反食品标示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以及完善保障食品标示的对应措施,写作过程中运用了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对世界上其他地区和国家针对食品标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制度的分析,根据我国对食品标示说明义务的立法传统和法律制度,探讨了违反食品标示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