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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各国都非常重视本国旅游业的发展。我国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旅游业在改革开放之后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日益暴露出来。旅游消费者是旅游产业的服务对象,是旅游产业发展的动力之源。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完备的保护,必将打击人们出游的积极性,对未来旅游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对旅游消费者的立法保护,需要了解根据旅游消费者及旅游者权益的特殊性,同时最重要的是了解我国关于旅游立法的现状,本文立足于我国现有旅游立法对于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现旅游立法对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借鉴旅游立法发达国家的做法,围绕旅游立法的完善和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进行理论上探讨,并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措施。首先在旅游立法的内容上,提出完善的建议。对于《旅游法》进行完善,同时在《旅游法》的统领下,对旅游业中的各领域专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面对地方旅游立法混乱的问题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出发,对地方立法进行协调;其次,针对旅游消费者权益救济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旅游诉讼制度、合理规制旅游经营者及履行辅助人之间的责任及确立旅游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再次,在旅游业的监督管理立法方面,提出制定相应的监管行业标准等措施,使旅游监管主体做到有法可依,使旅游监管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立法保护的“反射”效应发挥到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