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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执行运动”之后,公共政策执行日益受到关注。公共政策执行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在组织内、外部因素作用下,在各执行参与者的互动中,通过各环节的执行过程将公共政策转化为现实结果,实现社会治理目标。因此可以说公共政策执行是公共事务治理中最有力、有效的一种治理途径。
传统行政体制下政府垄断公共政策执行权,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实现对社会的统治与管理。同时,传统体制还坚决排斥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所以,公共政策执行呈政府单中心执行模式。因为局限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单一执行,组织管理方面,会产生官僚行政体制所固有的组织弊病:执行手段方面,主要采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强制执行,易简单粗暴;而在执行效果上,出现财政压力大,公共政策执行偏差,执行的社会效力下降等问题,从而产生公共信任危机。
全球政府治道变革的过程中,私营机构、非营利性机构、中介组织和公众等社会力量不断参与公共政策执行,形成公共政策多元执行的局面。在公共政策多中心执行模式下,政府提供制度安排对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的准入、授权、责能、监管加强了规范。其他社会力量通过互相激励、竞争与合作,优化了执行资源配置,加强了执行过程管理,保障了执行结果反馈。通过公共政策多中心执行模式的实现,得以增强政府合法性;优化公共政策执行途径;保障公共政策公共性;纠正公共政策执行偏差:分担执行成本,降低政府投入;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和效能。
在公共政策单中心执行模式下,国家利用政策工具对社会统治与管理。习俗型政府信任关系作为一种国家统治的整合机制,表现出使民众对权威和国家单向性、依附性顺从的功用。近代社会,官僚体系下政府运用法制管理社会所形成的工具性思维要求把一切都纳入到可操作的框架中来,政府信任关系出现在政府合法性问题的框架之中。政府把握着在信息、资源等方面的绝对优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外在的,是基于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委托代理契约而产生的。一旦政府治理出现合法性危机,契约型信任关系便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在公共政策多中心执行模式下,政府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多元主体通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实现合作治理,体现出了服务、合作、自治的社会治理要素。政府与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信任在合作过程中逐渐增长,促进了这种具有合作主义的政府信任关系的充分发育。20世纪后期以来的新的社会变动中,许多新生的社会因素都在为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建构创造着可能。其一是逐渐形成的多元社会力量,或自主治理,或参与治理,成为独立的社会责任主体,承担起信用责任;其二是稠密的人际关系及其网络结构决定了整个社会必须全面实现信息共享,相互信任和合作;其三是全球治理趋势下,全方位立体式的合作与互动所形成的“去中心”的世界合作秩序。对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构建,则必须有意识地充分利用这些可能因素。重塑政府,转变职能,分权于民;引导公民与各类民间组织发展壮大,参与治理;完善多元主体发展的制度环境,得以使其有意愿、有能力、有保障地参与合作治理,并在共治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合作主义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最终达成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