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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我们所使用的道德话语的真实含义是有成效的伦理学争论和伦理学研究的前提条件。这方面,当代英美元伦理学家的工作值得我们借鉴。理查德·黑尔(Richard M. Hare,1919—2002)是当代英美元伦理学的领军人物之一,他通过对道德语言的语义分析,提出了普遍规定主义的道德语义理论,对英美元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黑尔认为道德语言的本质特征是其规定性(prescriptivity),人们使用道德语言的目的是规定或指导各种行为,因此,不能将道德判断混同于事实陈述或事实判断。由于道德判断蕴含祈使句的意义,因此,同意一个道德判断就类似同意一个祈使句。但具有规定性特征的语言不仅仅是道德语言,还有其他的语言,如祈使句。如何将道德语言与其他同样具有规定性的语言区别开来?黑尔提出了普遍化的原则。他认为道德语言的规定性是普遍的规定性,对人人有效的规定性。比如,如果张三说李四考试作弊是错误的,他的话也包含这样的意思:任何相似条件的人在相似的条件下作弊都是错误的。正是规定的普遍性将道德语言和其他的规定性语言区别开来。黑尔从他的普遍规定主义还进一步推出了他的功利主义。在当代英美元伦理学发展的过程中,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是继艾耶尔和史蒂文森之后的又一个非认知主义的元伦理学理论,这一理论进一步揭示了道德话语的非认知性特征,推动了非认知主义的发展。黑尔的规定主义所揭示的道德或伦理学的非认知的特征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伦理话语所蕴含的“应然性”、“规范性”意义的实质,他对规定性话语如何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的论述对于我们深入研究实践理性的内涵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黑尔规定主义的主要问题是:在坚持非认知主义立场的同时,如何才能解释道德语言的适真性(truth-aptness)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