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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是当今世界资本市场上的一个十分引人关注的重要话题。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都走过了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运行实践证明,成熟的证券市场规模优势,是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内在基础,完善健全的法律监管制度体系,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是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启动,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济制度和背景不同,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中,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障碍,年轻的中国机构投资者队伍何去何从?如何让我国的资本市场从稚嫩走向成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擎起一片晴朗的天空,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本文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论,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以及经济分析等方法,试图从法律角度阐述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内在机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美国早年股东积极主义兴起发展过程的回顾,对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历史经验和积极作用进行了积极的评价,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及发展现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讨,并对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本文共分六章。第1章绪论。主要对本论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进行了介绍,对国内外关于机构投资者及参与公司治理方面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文献综述进行了梳理,介绍了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畴。第2章对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在对机构投资者概念、特征及类型进行论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缘起,追溯了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渊源。综合国内外学者对机构投资者概念的不同理解,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机构投资者是以其自有资金或在信托基础上募集而来的资金,以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各类证券投资的非个人化的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包括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的法律渊源来自于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变。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产生的根源,来自于现代企业发展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股东和管理者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极易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机构投资者利用自身的特性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这一问题。美国是最早兴起股东积极主义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机构投资者奉行“华尔街准则”,即“用脚投票”,对公司的经营与治理漠不关心。80年代以后,随着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持股规模的扩大以及由此导致“用脚投票”成本的攀升,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开始发生从“被动持股者”向“积极投资者”的转变。①第3章对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从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机构投资者是受托人;从机构投资者与其持股公司的角度来说,机构投资者又是股东。机构投资者的双重身份是阻碍其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因素,本章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同时作为受托人和股东对上市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加以解决进行了法律分析。第4章对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领域和方式进行阐述。认为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主要集中在公司的内部治理,反收购措施,公司业务以及公共政策四个领域。参与方式主要包括征集代理投票权和递交股东提案,公开发表意见和股东诉讼。在实践中,首先要选择好目标公司,然后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磋商,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征集代理投票权和递交股东提案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公开目标公司治理意见和股东诉讼则是机构投资者最后采取的手段。第5章详细阐述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由于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的现状,机构投资者很难发挥自己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本章分析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亟需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如何用法律手段促进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第6章是结论。对于本文研究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