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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规制规则主要在于“通知-删除”规则和“知道”规则,其完善和发展离不开《专利法修正案》的支撑,但是《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相关规则存在一些缺陷有待改善。为了解决这些缺陷,我国《电子商务法》中的规则框架具有较强的学习和借鉴意义。“通知-删除”规则和“知道”规则落实到电商平台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事前注意义务和事后审查义务。电商平台的事前注意义务应当聚焦于网络销售者和商品本身,能证明该网络销售者的相应营业资质和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对于事后审查义务,由于专利侵权对比分析相对较复杂,没有稳定而必然正确的结论,电商平台不适合作为进行侵权对比分析的主体,在对通知权和反通知权以及二者含有的初步证据的审查中,电商平台应当仅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建议目前对电商平台提供技术帮助的快速维权中心对更多主体开放,以使专利权人能够直接向维权中心申请出具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为了提高处理纠纷的效率,尽可能减少各方损失,在“通知-反通知”程序后,在电商平台对网络销售者和/或涉嫌侵权商品采取了必要措施之后、终止必要措施之前,可增加网络销售者可选的担保程序和权利人可选的以维权中心出具的侵权意见为内容的反担保程序:网络销售者自愿选择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电商平台可立即终止采取的必要措施;专利权人能够出具由快速维权中心做出的初步判定侵权成立的咨询意见的,电商平台应当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通过市场自主的选择来实现避免权利滥用的目的,既符合程序节约原则,又能对专利权人、网络销售者以及电商平台三方均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将上述规则引入《专利法修正案》有利于完善我国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规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