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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将来债权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证券化类型之一。而随着去年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者的监管均大幅放开,由“审批制”走向“备案制”的轨道,在可预见的未来里,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之体量与规模必将急速膨胀,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也必将占据更为重要的地位。笔者曾有幸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浪潮中,在感受到这一创新金融工具发展的生机与活力的同时,却也不免产生一点疑问——将来债权资产证券化是否属于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我们通常界定的“真实出售”标准在将来债权资产证券化中还是否适用?该疑问的提出源于实践,但其解决却需要归于学术研究。笔者试图通过本文考察将来债权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的发起人破产风险,进而结合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提出一定问题与建议。在结构安排上,本文共分为三章,分别指向本文需要厘清的三方面的重点问题。第一章主要围绕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展开,破产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的独有制度和特点所在,其涵盖了整个交易过程中各个主体的破产风险隔离。其中最为重要的风险即是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原因在于发起人与证券化资产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可能对证券化资产产生最为直接的波及。而发起人破产风险的隔离机制,则是通过所谓“真实出售”来实现的,真实出售是一个法律和财务上的双重概念,只有满足了法律和财务上的特定标准和要求,才可以被认定为构成真实出售。本章之最后,笔者结合我国实践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发起人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尚显简略,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第二章主要围绕将来债权资产证券化之可行性展开。本章内容首先对于资产证券化之基础资产应符合的一般要求进行了界定,在该等界定结果的基础上,就将来债权及将来债权转让之性质进行分析,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将来债权转让时点的确定,对于将来债权资产证券化能否有效实现破产隔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将来债权的可转让行已经为各国立法及实践所普遍接受,但是将来债权的转让时点存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及债权实际发生时两种学说,本章本别就其分析并进行利弊比较。最后,本章结合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得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下,将来债权符合证券化资产之要求,但同时也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考虑将来债权资产证券化之特殊性的问题。第三章主要围绕将来债权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的发起人破产风险展开。本章首先就将来债权资产证券化对于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进行分析,指出了将来债权资产证券化无法脱离发起人的主动经营管理和将来债权转让时点的不确定可能导致真实出售无效两个问题。随后,本章对于将来债权资产证券化与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原则和价值取向的冲突展开讨论,分别从将来债权资产证券化与发起人债权人利益保护之冲突和将来债权资产证券化与破产重整制度之利益平衡两个方面的视角,探讨了资产证券化法制与破产法交叉领域的问题。最后,笔者着眼于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该等建议即是出于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法制,保护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也是为了寻求资产证券化法制同破产法之间的利益平衡。当然,鉴于笔者水平有限,对于该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可能还有待专家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