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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对盗窃罪的法益和手段问题争议比较大。对盗窃罪法益问题有两种基本对立的学说:所有权说和占有说。通说认为盗窃罪的法益是所有权。占有说认为盗窃罪的法益是事实上的财产利用关系。中间说试图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基于占有的中间说认为首先盗窃罪的法益保护的是所有权,其次是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恢复之占有,所有权人从非法占有人之处拿回自己的财物不是犯罪。占有说和中间说认为所有权说缺点在于难以解释所有人取回合法占有人财物及违禁品犯罪问题。所有权说认为占有说难以解释取回非法占有财物的问题。基于占有的中间说认为该说解决了一切难题。对盗窃罪手段有公开说和秘密说的对立。公开说认为秘密说造成了处罚空隙。秘密说对秘密本身的界定存在疑问。然而各种学说集体忽视了对盗窃罪规范的解释。规范研究的基础是法律解释。但是学说之间对法律解释方法认识有需要改进之处。法律解释方法不能随意选择,彼此之间高度关联。必须穷尽一切手段才能完成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任务是获知法律规范是什么,最终标准是生活共同体的一般价值观念。本文将法律解释方法运用到盗窃罪的规范解释中,论证了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占有,盗窃罪的手段是秘密手段。本文基于此结论对各种理论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各理论自身的证立不足,对其他理论的批判流于表面。造成不同理论现状的原因在于理论本身没有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各种理论统一的标准在于理论的功用性,即人们的一般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