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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处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轨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来自社会方方面面因素的冲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在司法领域,最突出的反映为司法人员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与当事人进行交易。权力的扩张必然产生腐败,社会危害性最大的腐败是司法腐败,而最严重的司法腐败就是法官腐败。在现代社会,作为决定当事人诉讼命运的审判权力的执掌者,法官享有崇高的社会威望和地位,被视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堡垒”。作为纠纷的裁断者,法官的审判行为代表了社会正义,法官的公正司法乃是实现正义的最后防线。反之,如果法官违背职业操守,偏离公正的准则,枉法裁判,则不仅正义丧失,而且将使民众产生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怀疑,导致“司法信任危机”,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建立和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可以抑制司法腐败,规范法官行为,可以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也可以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鉴于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价值,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都从惩戒的主体,惩戒的事由,惩戒的程序,惩戒的种类等几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我国现行法官惩戒制度也初步由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组成,基本上构成了我国现行法官惩戒制度。分析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可以得知其中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惩戒主体的设置及权力分配的不合理,惩戒事由规定的不科学,惩戒程序规定的不完善,惩戒制度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色彩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在主体的设置上,建议采用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中设立专门的委员会,这一专门委员会具有独立性,直属于人大常委会的统一管理,其职责就是负责对违法违纪的法官进行调查,在证据充足时可以起诉,接受起诉的审判组织是从预先制定的名单库中随机抽取的;在惩戒事由方面,应当法定化,规范化,扩大化,应当包括司法内不当行为和司法外不当行为两方面,尤其是司法外不当行为,由于我国一直规定的不够详尽,所以造成了很多司法外不当行为的规避,其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在惩戒程序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可以请求专门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调查,委员会认为被调查法官具有法定惩处事由的,应当做出提起惩处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将案件提交到由随机抽取的人员组成的裁判庭处理;在保障法官权利方面,应当在立法上赋予其充分的权利,如申请回避权利、辩护权利、申请救济等权利,只有这样,法官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