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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移民征地补偿制度是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库区的征地及移民安置是一个比较系统的工程,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对库区移民国家不仅给予经济补偿,而且还有许多的优惠政策和后期扶持。但是,在现实中,移民安置还是引发了许多大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财产权的保护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公民个人权利观念的增强,必将引发更多的法律诉讼,甚至违宪方面的争论。如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设计一个合理的库区移民征地补偿制度,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我国在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写入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保障条款,并且私有财产内容从修宪前的主要为个人生活资料,放大到包括生产资料。这必将引起移民征地补偿权的构成、法律救济等一系列变化。在补偿标准方面,则要立足我国现行宪法和行政法在公共利益上的价值取向,分析库区移民征地补偿中的具体构成部分,综合运用几个经过立宪主义国家实践检验的补偿原则,组合一个既符合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精神,又能从公共利益价值观念出发,有利于现代社会大规模经济建设,并适应我国的财力物力实际情况的补偿标准体系。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它不仅自身有着较大的经济效益,而且还能给国家、给社会创造难以用货币计算的巨大的社会效益。国家鼓励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因此产生的库区移民的安置补偿问题不仅关系到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而且关系到库区社会稳定,历来为国内外政府所重视。因此,构建完善的库区移民安置补偿制度则视为移民工作的核心和关键,而农村移民的权益保障,也倍受关注。库区移民补偿制度汇集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性和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性,找到符合宪法精神的两者合适的平衡点,就是这项法律制度设计的关键。在本文中,笔者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库区农村移民的征地补偿制度:突出库区移民安置补偿的个人私权利性;合理利用公共利益性对补偿标准的影响,建立含“正当程序原则”精神的对权利的限制或剥夺;补偿标准制定的公众参与机制;改革和完善司法救济渠道;辅之相应的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和建立库区农村移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