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所谓社会和谐,就是指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能够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然而,当前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一个以下岗、失业、衰老、残障、进城农民工等贫困群体、城市边缘群体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已经形成。弱势群体可分为城市弱势群体和农村弱势群体两大类,城市弱势群体相较于农村弱势群体而言,缺乏可供支配的生产资料,故更应得到关怀与帮助。保护城市弱势群体不仅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同时又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城市弱势群体的问题已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支持和帮助城市弱势群体摆脱困境,不仅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而且是增加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我国城市弱势群体处于劣势的生存状态不仅有悖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也严重影响了改革的深入、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的社会力量,他们的境遇理应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他们也理应和社会的其他群体一样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本文首先对城市弱势群体救助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针对当前我国城市弱势群体救助的现状进行了总结,将城市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归结为社会资源的影响、经济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影响、就业体制与政策转型的影响、社会结构不合理几个方面;其次,结合前人已研究的成果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救助观念滞后、救助力度太弱、救助范围小,覆盖性不强;然后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阐述了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社会救助中法律援助、教育救助、经济救助及医疗救助的特点,并与我国目前的城市弱势群体救助状况进行对比,吸取港澳地区的先进经验,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国家救助和非政府组织救助两方面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