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等人与朱某等人共同饮酒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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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与来源、判断共同饮酒人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不作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判断不作为与受害人坠楼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判断共同饮酒人和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不作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首先需要梳理各方应承担何种义务、义务的内容以及履行义务到何种程度即可免责。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观点在共同饮酒人对其他同饮者有无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此义务的性质上产生分野,把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视为共饮人之间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较为可取,直接扩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与立法者的意图相悖,有失妥当。在判断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程度时,并无统一的判断标准,需依据个案情况具体判断适用普通人的标准或是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普通人的标准通常适用于共同饮酒人之间关系一般且不存在劝酒、强迫饮酒的情形。善良管理人的标准通常适用于存在劝酒、强迫饮酒的情形中。应注意依据共同饮酒人对某个同饮人陷入醉酒状态提供的原因力大小的差异区分不同的共同饮酒人所应承担的危险源防控义务的内容和程度,也就是不同内容和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坚持责任自负的原则,着重考虑醉酒人在饮酒过程中是主动饮酒还是被动饮酒。并且,对于共同饮酒所生的损害,应当符合可预见性的标准,若超出共同饮酒人可能预见的范围,即使损害发生,其他共同饮酒人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引入对醉酒与否的外观判断标准,更具可操作性和便捷性,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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