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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统计,2014年全球自然灾害共发生980起,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100亿美元,保险公司的赔付更是高达310亿美元,占经济损失的比例为28%,但是我国的保险赔付在巨灾损失中的赔付比例只有不到1%,并且主要是依靠政府赔款,商业保险的作用微乎其微。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职能不清,商业保险缺失,导致在巨灾发生后,政府的财政压力过大,受灾群众的利益得不到妥善的处置,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我国政府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在两会中提出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在深圳、宁波、云南等地实施了巨灾保险试点工程,这表明巨灾保险制度的出台已经指日可待。巨灾保险制度构建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的发挥两者的效用。为了维护人民的安居乐业,我国政府必须参与到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中去,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是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如何正确的界定自己的职能定位。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大工程,并没有一个可以直接借鉴的范本,我国应从本国国情出发,结合发达国家已有的经验,打破我国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职能不清的现状。在兼顾公平效率的同时,发挥政府宏观管理职能,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保险市场的积极性,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以保障巨灾保险制度的顺利开展。本文创新之处是从政府的职能定位着手,明确了政府宏观管理职能,提出了建立国家-省-市-区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具体职能划分,进一步构建了法定巨灾保险和商业巨灾保险相结合的巨灾保险基本框架,提出建立费率差异化的巨灾保险制度。并建立了测算巨灾保险基金的规模的模型,通过近年来我国巨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数据,估算了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规模。总而言之,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是政府在其中不应过度扮演巨灾损失的承担者,而应该扮演一个协助者、支持者的角色,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作用,保障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稳定、有序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