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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最早见诸于罗马法,是一项古老的所有权取得制度,与之后出现的消灭时效共同构成了民事时效制度。由于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发挥了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物之利用的功能,因此被后世许多国家所承袭。然而我国民事立法受前苏联的影响,对建立取得时效一直持否定态度,所以只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消灭时效,形成一元制的时效制度。虽然消灭时效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发挥了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但由于缺少了与取得时效的相互配合协调,在有些情况下并不能完全实现设立时效制度的初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断提高,交易的安全迅捷要求各市场主体交换的财产权属必须明确,这就使作为明确财产权属法律制度之一的取得时效有了存在的理由。同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要求我国民事法律尽快与世界民事法律相衔接,建立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时效制度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但在立法体例与制度内容设计上却存在不同看法。本文通过历史研究法、比较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从时效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揭示了其追求秩序的终极价值取向,并剖析了它功能发挥的两重性,认为对待消灭时效还是取得时效不能由于它们的运行会带来负面影响,就采取因噎废食的态度,而应当扬长避短,科学合理地进行制度设计,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公平,防止权利滥用。在此基础上,首先着重讨论了一些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理论问题。探究了取得时效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肯定了占有制度对于取得时效所具有的根本性地位。从法的价值思考角度,阐述了取得时效制度所具有的对社会关系的确认性价值、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性价值、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价值和诉讼效率价值,肯定了其存在合理性和可能性。其次,通过取得时效与现有民事法律相关制度的比较,寻找到其在现有民事法律体系中生存的空间。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对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效力等具体构建问题提出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民事时效制度乃至民法典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