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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传统薄弱,解放后几十年来我们又对法治重视不够,为之付出了沉重代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1996年3月全国人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治国方针。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作者提出了道德的法律化这一研究课题,并以此为切入点,论证道德的法律化,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这一国策贯彻执行。 道德的法律化是社会各国发展的一种普遍现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客观形势进一步呼唤法治。十多年来,成功的经验、失败的教训和积累的问题说明,发展经济和教育,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能够化解和缓和许多矛盾,但还有许多矛盾只有靠法治才能解决。这是由于法律具有规范化、制度化的效能,它通过规范各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能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如何合理、有效和安全地解决社会矛盾问题。正因为法律有如此效能,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并且很快被广大干部和群众所接受。但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法制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历史上任何一种类型的社会,都有自己的道德文明,它们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注重自己的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是更高形态的社会,当然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道德文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邓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思想道德以及党风政风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我们正处在体制转轨过程之中,解决这一问题更显得迫切。而实现道德的法律化正是适应时代需要的产物。“道德与法,自由和必然”;“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在内容上相耳渗透、密切关联;二肴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为主服务;二者在实践中,相辅相成。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贯彻他律,有刚性特点,而道德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压力,特点属柔性。两者应有机结合,不可偏废,而实行道德的法律化可以充分协调二者的作用,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就学理而言,由于两者的内在同质性,存在道德的法律化的可能。并且,道德的法律化也因此而必然。我们可以通过加强道德立法,加强制度建设以及加强道德建设、道德教育,为法制建设提供支持等一系列途径实现道德的法律化。然而,道德与法又存在一定的异质性使得道德的法律化须保持合理限度。 总之,实行道德的法律化能够更好地起到德、法兼治,促使两者协调发展,为推动我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治国方略贯彻做理论支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