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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立法起步晚,准备期短的背景下,于2008年5月1日得以颁布实施。要使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有效运转,就需要在现有的规范框架下,认真践行。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对自2008年5月1日起,该《条例》实施两年来的案例进行筛选、汇总与分析,试图藉此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此观照立法和执法体制中的缺陷及提出完善建议。具体来说,本文结构和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交代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证分析的调查背景与来源。对案件来源、统计时间、调查对象进行说明,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将案件分为两大类,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的公开,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总结了两年度的主动公开案件。结合案件中所涉信息的内容与特点,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予以明确,纠正了实践中对制度目的的错误认识。囿于主动公开案件较少,此部分的研究结合了《中国行政透明度年度报告》,从主动公开的广泛性与便利性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介绍了依申请公开的案件。对两年度的诸多案件进行了数据统计与概述。基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的豁免范围,分别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三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理论探讨,并介绍了部分可借鉴的域外优良经验。第四部分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救济机制进行了剖析。因为《条例》中“监督和保障”一章中的具体程序规定极少,缺乏可操作性,而信息公开制度又具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套用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此部分对这些不足与问题进行研究。第五部分总结部分公益类案件涌现的特点,结合公益法实践,分析其对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的推动,和在发展道路上遇到的坎坷。第六部分是从采访权的角度,阐释了对于《条例》实施状况的新闻监督。第七部分分析了领导、物质条件和理念转变等基础。以典型经验为切入点,介绍了地方政府在具体机制建设上的举措,以期待理论建设和机制建设的统一。综上,本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现状予以总结,分析、借鉴我国地方政府的优良经验和域外的先进制度,提出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