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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在民事诉讼法中经历了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的过程,引发了广泛热议。以张卫平教授为代表的反对者从“审判公正假定”、再审的有限纠错、再审的补充性原则等角度认为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以汤维建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则认可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认为其利远大于弊;而以唐永梅为代表的学者则同意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但主张对其进行限制,限制的范围又包括违反专门管辖、专属管辖以及下级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等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等。综观各种观点可以看出他们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辖作为法院的内部分工对公正的影响到底有多大;二是管辖作为再审事由能否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三是再审的本质及其再审事由的设置原则是什么。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和笔者自身的认识,笔者认为管辖错误不应作为再审事由。管辖从本质上讲属于法院的内部分工,划分管辖的原则也主要是“两便”即方便法院审理案件和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因此在这一标准下划分的管辖法院无所谓对错之分,只有方便与不方便之分。随着人们对再审认识的不断加深,再审的非常救济特征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对其价值的认识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念转向“有限纠错”。因此,再审的启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再审事由的设定也应考虑使再审能够在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间寻求平衡点。不可否认,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仅体现了我们对实体正义的追求,更为重要的是显示出了我国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对程序独立价值的重视,这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但是我们要看到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并不是无限制的,我们不能从只追求实体正义的极端走向只追求程序正义的极端,应当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因此,管辖错误能否作为再审事由要充分考虑程序正义的限制,避免过犹不及,顾此失彼。本文拟通过对管辖、再审以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所能产生的辐射利益这三个方面的研究论述管辖错误不能作为再审事由的原因。同时采用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再审事由设置原则的学习来进一步对本文的观点进行阐释。通过本文的写作,在解决“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这一直接问题的同时,引发对于管辖和再审的本质思考,为完善管辖制度和再审制度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