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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赌博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我国国内赌博行为和赌博犯罪也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并凸现出许多前所未有的新特点,这与我国目前刑法对赌博罪的规定滞后形成鲜明对比。探究目前赌博的新特点并据此在立法上重新构建一个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赌博犯罪体系是我国赌博犯罪立法急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从对国内外赌博现象的剖析出发,以我国现行刑法对赌博罪的规定与社会现实的对比为基础,以赌博立法符合社会现状并实现一定的前瞻性为目的,提出了从立法导向到具体罪名设立的全新的赌博犯罪体系构建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共约30000字。第一部分:赌博现象综述。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国内外赌博的社会现状,在重点分析我国的情况及外国对我国影响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目前赌博状况呈现出的四个新特点:一是参与赌博的人数越来越多,赌博的职业化倾向严重;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形势十分严峻,并已经危及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的正常工作;三是出境赌博行为猖獗,每年都有数千亿的资金外流,并不断增长;四是赌博参与者出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受赌博影响严重。第二部分:我国现行刑法赌博犯罪规定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首先对规定赌博犯罪的三个现行立法文件进行了分析和整理,从赌博立法的指导思想、刑法关于客体的基本理论、立法与社会的契合程度及具体规定在司法中的可操作度四个方面探讨了目前赌博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是不能正视赌博的社会现实导致宏观立法导向与实际脱节,在赌博已经“群众化”的时代仍坚持传统“严厉禁赌”的立法思维,违背了“法不责众”的立法原则;二是以间接社会危害性作为立法前提,不符合刑法理论关于犯罪直接客体理论的解释,这种客体设置错位现象也不利于刑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三是具体“犯罪行为”选择有失合理,不仅许多严重危害了社会的行为没有受到立法的关注,而且现行立法规定的行为中相互之间存在着“重叠”的立法缺陷;四是罪状未进行合理的限定,许多罪状仅简单叙述了一种情况或者一种行为,而对行为的程度甚至是行为的范围没有作出适当的限定,尽管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具体化了一部分行为,但仍不能彻底解决赌博犯罪规定司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第三部分:赌博犯罪立法重构基础确定。本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现行刑法赌博犯罪规定的缺陷,着力为构建符合我国社会现实的赌博犯罪体系提供立法导向与犯罪构成要件两方面的基础。立法导向方面,应符合现今社会赌博的“合法化”趋势树立“疏导加处罚”的“有限制”合法化的赌博犯罪立法思想。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认为重构的赌博犯罪体系在主体方面应该将一般自然人主体与特殊自然人主体区别对待,并根据需要设立单位犯罪主体;在客观方面,坚持刑法关于客体的理论解释,在赌博犯罪的体系重构中严格以一般客体理论作为对一个行为入罪或者出罪评价的主要标准、以同类客体理论指导各个具体罪名的分类与归属;客观方面,在保障罪状叙述具有一定涵盖性的同时,尽量详尽,实现对一个行为的量化考察。第四部分:赌博犯罪立法具体罪名及相应刑罚的完善建议。本部分在遵循第三部分关于赌博犯罪体系重构立法指导思想和构成要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赌博犯罪立法体系重构的详细建议。赌博犯罪罪名的重构具体分两个步骤:一是将“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两个不符合赌博社会现状的行为除罪化,同时将“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单独改设为常业赌博罪;二是根据打击赌博犯罪的需要增设三个新罪名:出境赌博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赌博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罪。对赌博犯罪刑罚的重构,包括了对现行刑法关于赌博罪刑罚规定的宏观调整与针对具体罪名的刑罚改进两个方面。宏观上提出了应当提高赌博犯罪的最高刑期,扩大赌博犯罪量刑幅度、取消管制刑在赌博犯罪中的适用、加大罚金刑在赌博犯罪中的适用三个调整建议;具体罪名的刑罚构建是在对各罪罪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刑罚宏观调整建议,提出较利于改造犯罪、防止再犯的具体刑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