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群体性事件应对的法社会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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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此时伴随而来的则是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在不经意间这些鲜活的事件已经进入历史。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不光要有激情更应该有水平,但是地方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常常被“稳定压倒一切”的维稳思想所误导,造成社会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愈演愈烈。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而且打破原有的形态呈现出新的态势。比如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转化为恶性事件,流言及谣言的广泛流传,而维稳思想占主导地位使得官民关系变得更为紧张的现实问题。原因在于,政治上实行“维稳”来代替“法治”的处理方式,政府信息公开不足最终导致其公信力的下降。经济上为经济利益分配格局存在瑕疵,最终导致居民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文化上受到人治思想、法不责众思维以及封建“官本位”思想的影响。社会制度上公众参与的被动性和利益诉求渠道的不通畅,社会组织处于缺位状态。法律层面上,立法中未明确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执法中执法没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以及司法上存在司法救济效率偏低但成本较高,而且审判中时常也会有司法腐败的现象。面对上述原因我们应当以法制模式为核心,多角度、多层次加以完善,最终适合中国的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机制。在政治层面则加强政府公信力的建设,加强社会自治组织的发言权,逐步建立制度化的维权机制。经济层面对居民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作出改革,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协调关系。文化层面努力提高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社会制度层面则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预警机制和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同时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在法律层面要逐步推进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在执法中文明执法与依法办事。在司法上对司法工作人员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在工作中司法人员应当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总之,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我们应当转换思维。从维稳型政府理念向法制模式转变,维稳成本向改革成本转移,变被动改革为主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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