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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成年人犯罪而言,未成年人犯罪对家庭和社会稳定的破坏力更甚。为了更好实现犯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在与未成年人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随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在全国各级法院内的逐渐成立,缓刑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适用逐渐提高,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秉持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符合少年司法政策的国际趋势。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质疑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现状的声音。相比于国际社会而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还有提升的空间,不能因缓刑适用过程中的一些消极因素而质疑这一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适用价值。应当消解对其适用有不利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处遇方式上,坚持能适用缓刑时尽量适用缓刑,才能最大限度实现犯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本文写作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的实证分析,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情况和缓刑适用现状。对收集的重庆市三个区法院2013年至2016年5月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结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近年来重庆市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的整体情况、近年来的缓刑适用变化趋势、各法院之间缓刑适用情况以及本地、异地未成年犯缓刑适用情况。第二部分,归纳分析当前影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的相关因素。从实体法规、诉讼程序、执行等方面出发,分析当前实体法律和司法手段对缓刑适用的消极影响,兼同域外国家或地区的缓刑制度及缓刑适用情况作对比,揭示现阶段我国犯罪未成年人缓刑适用中存在缓刑实质条件过于严苛、审前羁押率过高、缓刑适用标准把握存在偏差、缓刑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分析其对缓刑适用存在不利影响的原因。第三部分,为消解影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的因素提出建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当坚持贯彻对犯罪未成年人“监禁不得已”原则。其次,在具体适用时,应排除有关“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和“监护、帮教条件”规定的适用,降低审前羁押率,严格限制逮捕的适用,对犯罪未成年人缓刑适用坚持“该严惩时绝不姑息,该宽缓化时绝不犹豫”,实现对未成年犯适用刑罚的两极分化。同时,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改革,以加强对少年司法政策的正确把握;探索建立县级以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基地,解决未成年人缓刑执行针对性较低,执行效果难以保障的问题,综合提升缓刑制度的价值和社会评价,实现对犯罪未成年人能适用缓刑时绝不适用监禁刑的目标,最大限度保障犯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