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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由于其交易的复杂性、多样性及风险的隐蔽性等特点,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并被监管部门纳入资本监管框架。目前,中国金融系统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银行集中了大部分流动性。非金融机构90%的融资是从银行获得的,而通过债权和股票等直接融资工具获得的融资较少。同时,由于目前国内投资的局限性及储蓄率过高等方面的原因,银行业普遍存在流动性过剩问题。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和一种投资选择,资产证券化无可否认可以缓解银行流动性过剩,减少银行的信用风险,丰富投资者的投资品种,其在中国的发展空间较大。但同时资产证券化本身蕴含巨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它只能一定程度上转移和分散风险,并不能消除风险。资产证券化由于其交易本身的风险隐蔽性等一系列特征,使得其监管难度大于一般暴露,而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对它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基于新资本协议,并结合2009年7月的《新资本协议修正框架》,对其中的资产证券化框架的资本金计算方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通过具体的计算实例对该计算方法加以阐释,并指出了《新资本协议》中资产证券化资本金计算方法在计算再资产证券化资本金及提前摊还情形下资本金时存在的缺陷,即再资产证券化的资本金计算没有考虑风险权重与资产池的匹配问题,没有对再资产证券化提出新的监管公式,没有考虑主信托的类型对提前摊还风险的影响等,这些缺陷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产证券化资本金计算方法的风险敏感性。本文针对这些缺陷给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如需按照资产池的构成来确定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权重、应对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出新的监管公式、应根据主信托的类型并结合市场环境确定提前摊还的信用转换系数等,对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BaselⅡ)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本文指出了新资本协议资产证券化框架存在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也给出了相应的建议,但是有些问题还有待于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深化。例如,如何对再资产证券化定义并给出一个新的合理的监管公式;针对提前摊还问题,如何根据主信托的类型并结合市场环境,给出一个较为合理准确的信用转换系数(CCF)等问题。此外,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一揽子政策建议征求意见稿,由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本身的特点,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系列建议是否也适用于或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该框架,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