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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法》自1994年颁布至今已有20多年,在此期间,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对其进行了部分法律的修改,同时又于2012年修改了《劳动合同法》,但是却一直未对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而学界关于该问题亦未达成共识,可谓众说纷纭。高级管理人员这一本属于公司法范畴的概念,在涉及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问题时却同时受公司法和劳动法的双重调整。我国现行公司法从公司有效治理的角度规定董事会有权不附任何理由地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但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被解聘后的劳动关系及相应的救济问题却转为劳动争议,直接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然而高级管理人员相较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具有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特殊性,因此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存在着适用劳动法定位不清的问题。此外,虽然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认识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区分处理,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现实困境。因此,本文针对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所面临的困境展开论述,并最终提出相应的对策。第一章首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概念及范围进行界定,并论述了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这是本文展开讨论的前提。笔者认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实际掌握公司最高层级经营管理权限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员和董事、监事在内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其次正是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具有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特殊性,才导致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适用劳动法的困境。最后笔者提出了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的两大困境:一是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适用劳动法定位不清的问题,二是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面临现实困境。综上,完成了对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的必要性分析。第二章重点探讨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的立法和学理分析。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入手,着重探讨公司法和劳动法关于公司解聘高管人员时存在法律规定冲突的原因。再运用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学说和域外立法分别进行比较分析,笔者发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解聘后是否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一直存在争议并最终得出结论:我国劳动法尚处于成长阶段,我们不妨综合借鉴德国、美国的一些做法,通过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同时充分考虑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性,从而探索出公司解聘公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的特殊规则。第三章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笔者通过对近三年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检索和分析,最终选取了121个案件进行详细的探讨和比较,发现了在我国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存在的四大现实困境,分别是关于恢复劳动关系问题、支付违约金问题、支付加班工资问题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第四章针对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面临的具体困境提出可行性对策。笔者认为,解决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困境的首要对策即明确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时应适用公司法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后则适用劳动法,接着提出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时应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类型化处理的对策,最后完善了现实困境中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的特殊规则。综上,本文对议题形成了完整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