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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实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它既是技术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私法行为,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参建主体的共同行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主体虽然是建设单位,但如果建设单位未通过规划、消防、环保、防雷装置、人防、室内空气检测、城建档案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否决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因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条件不合法。在我国,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监督,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宏观角度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重要的结构部位进行重点巡查和监督。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更强化了我国行政主管机关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监管。文章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政府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内涵以及竣工验收程序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性;第三部分重点介绍了行政监管主体;专项验收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行政监管,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关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发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强化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竣工验收条件和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第四部分提出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最后结论,提出如何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监管。正确认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监管,使得建筑行业的发展更加规范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