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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l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法的一大进步之处就在于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彰显了我国在破产立法上的重大进步。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管理人能否勤勉、忠实地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关乎破产债权人能否得到公平清偿,关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地保障,因此,为防止破产管理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逃避责任,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有序,建立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尤为必要。我国《企业破产法》针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作出了很多具体的规定,如增设债权人委员会进而确立了多元化的监督主体,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消极任职资格等,但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尚存在不足之处,如缺乏专门的行政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对破产管理人进行行业监管;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各存缺陷(法院监督权力独大、缺乏制约,债权人会议非常设性机构且未规定其异议权导致监督乏力,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尚不完善);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体系有待完善等等。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仍需完善。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概念和内容,并在分析监督制度的构成的基础上,从实现破产程序公平和效率目标等方面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通过介绍主要国家关于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立法例,评析了他国有关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其中不足之处包括缺乏专门的行政监管机构、外部监督主体各存缺陷及法律责任体系尚待完善。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建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行政管理机构(破产事务管理处)及行业自律组织(破产管理人协会),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及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制度。通过以上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