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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关税的减让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使用,反倾销逐渐成为当今各国防止或制止倾销行为、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重要的非关税贸易措施。为此,世界各国纷纷修订和完善反倾销法律制度,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先后加入到反倾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行列中。中国的反倾销立法实践起步较晚,并且经历了频繁遭受反倾销指控、被动应诉和主动制裁国外倾销的艰辛历程。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和闹钟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针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无论在案件数量还是在提起调查的国家上都呈上升趋势,涉案金额也在不断扩大,中国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与此同时,中国也逐渐成为国外看好的产品倾销地。在短短的十几年里,中国在建材、钢铁、造纸、家电、化工、彩卷等行业都不同程度的遭到了外国商品的倾销,倾销给中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了更好的应诉反倾销和制裁国外倾销,中国开始了反倾销的立法实践。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首先对倾销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该规定的指导下,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的出台,为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相关产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由于该条例对反倾销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6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弥补《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不足。在此期间,国家还相继颁布了系列行政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了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进行了修正。至此,中国初步形成了以《对外贸易法》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为主体,相关行政规章制度为补充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尽管2001年出台的《反倾销条例》为我国有效抵制国外产品倾销中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外反倾销的严峻挑战,但是,囿于我国反倾销立法实践和经验的不足,在纷繁复杂的倾销面前,《反倾销条例》暴露了它的缺陷和不足。在实体规则方面: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规定,不够详尽,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关于低于成本销售的规定;对相同产品的界定不明;在国内产业中,没有关联企业和区域产业的规定;在累积评估中,没有对“竞争条件”进行明确;缺乏对因果关系和引起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明确:没有对来自港、澳、台三地进口的产品倾销内地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程序法方面的缺陷主要有:反倾销调查程序缺乏严格确切的时间表;反规避措施形同虚设;司法审查制度在机构设置、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足。 国际反倾销实践证明,科学和完备的反倾销立法、司法体制,是一国履行国际条约和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更是一国应对国外倾销的有力保障,因此,我们应借鉴欧美等国先进的反倾销立法经验,及时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在实体法方面:要对国内销售价格、第三国和第三国价格选择标准以及构成价格的组成进行明确;引入“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确定正常价值;加强对同类产品、相似产品和国内产业进行科学界定;纳入一般因果关系原则。在程序法方面:应提高反倾销调查程序的透明度;进一步明确反倾销调查环节中有关期限的规定;引入“反吸收条款”;进一步充实反规避和司法审查制度。 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反倾销立法在应对国外倾销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在完善现行反倾销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尤其是要对反倾销激励基金制度、反倾销损害预警机制、反倾销人才培养制度等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