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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中人们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人人享有平等权,它成为处理人际关系的最基本准则和终极理想的价值追求,对平等权的捍卫就是维护社会中公平正义的根本基础,人类收入和财富的平等分配原则成为影响社会各方面的重要问题。自由平等主义学派中约翰·博德利·罗尔斯和罗纳德·德沃金均致力于研究出一套公正合理的平等分配财富资源的理论,然而两者对合理分配收入以及财富有着不同见解。罗尔斯以诉诸直觉的论证和系统性论证分别对差别原则进行论证和检验,其中诉诸直觉的论证对四种可能的经济体制检讨得出只有民主的平等体制符合正义理念,认为它能消除两种任意性因素;系统性论证以无知之幕为选择背景,认为选择的主体都是相互淡漠的理性人,最大最小值原则为选择的方法,但是存在两种论证的冲突性、补偿错位和补偿幅度不当的问题。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对两者关系进行澄清,并对系统性论证提出质疑,他认为基于奢侈偏好和残障者补贴过度的问题应该远离福利平等,通过假想拍卖、个人选择交易、虚拟保险市场补偿自然劣势、回归现实将保险转为税收的形式分配资源。资源平等理论是对以最不利者最大利益的满足为衡量标准的差别原则进行的改进,主要以保险方案解决补偿幅度的问题,通过“敏于志向、钝于禀赋”对补偿错位问题进行更正。然而,两者都存在制度设计的保守性缺陷,均固守福利国家保守的事后补偿政策并造成实践的困难,以致于自由平等主义仍然在路上。从法理的角度研究两者表明与此平等理论相关的最根本社会正义问题被展现以及剖析,也是创立一种平等分配资源的法律制度所依靠的必不可少的依据,探讨两者理论中对于平等不同理解下树立的法理研究基础,最终必将引致对法律制度中体现的平等相关根基问题全方位的揭露。本文将会根据域内外相关文献,并且运用比较研究理论研究、文献研究、语义分析法、综合分析等方法对两者理论进行比较研究,理解完善平等原则对构建和谐社会深远持久的影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