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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是指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妨碍对方当事人举证,导致其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因而造成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应如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以及使妨碍人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在诉讼中,当事人有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如果无法提出证据或者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将面临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而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的证明妨碍行为往往会导致对方当事人证据的缺失。证明妨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屡屡发生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以及民事诉讼法律效果的实现,不仅阻挠了法院对案件真实的发现,严重地影响了法院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也破坏了当事人对证据资料的平等接近、使用,使当事人承受不公正的利益处置,基于维护两者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恢复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格局,对证明妨碍制度的研究已经成为必须,其研究的重点应是当发生证明妨碍行为,产生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时,应该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即让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裁判风险以及承担什么程度的风险。传统的证明妨碍法律效果更多考虑的是以惩罚为主,强调对妨碍人施以比较严厉的制裁且以司法强制制裁为主,但却忽视了证明妨碍的救济功能,这种做法并没有改善被妨碍人所面临的证明困境,无论是在证明责任的承担上还是经济损失方面其都受到了影响。另外,传统的证明妨碍并没有根据妨碍人主观心态的不同去分别界定制裁措施的等级,也没有给予其平等而公正的程序保护,这是不符合平等理念的。而本文以当事人平等接近和使用证据为基础,注重证明妨碍的救济功能,辅以惩罚功能,最终保障预防功能的实现。本文的最终目的是想在传统的证明妨碍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围绕当事人平等原则对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能为我国关于证明妨碍的理论以及法律设计有所贡献。根据这一目的,本文拟从证明妨碍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法理基础及其制度功能、法律效果评析三个方面进行论证,最终得出本文的结论和成果。在这几部分中,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及其制度功能无疑是研究的重中之重,因其直接影响并决定着证明妨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以及我们将采取何种法律设计来体现这一理论的现实作用和良好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