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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日益发展,我国市场环境和竞争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法律制度对于诸如逼迫用户进行“二选一”、大型零售商收取“通道费”等为代表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匮乏,引发了学者对于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广泛关注与深入研究,有关该理论的探讨也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际,相对优势地位这一概念的明确提出而愈发激烈。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对于法律制度的建设,一项规则的引入与否关键在于考量其对社会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有无增益。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中,与日俱增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出现及由此引发的对于市场健康竞争机制的破坏和对消费者福利的减损,使得引入相关规制规则以完善我国竞争法体系显得正当且必要。 本文的总体思路是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为基础,借鉴域外对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不同立法模式经验,并对我国竞争法体系进行审视,试图逐一解决以下关键问题:第一,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独立规制意义;第二,依赖性理论是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核心所在,也是认定相对优势地位的标准;第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导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规制条款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具体而言,本文将分6章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问题。第1章是绪论部分,通过分析选题背景与梳理既有学术争论焦点,明确本文的研究意义。第2章在比较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基础上,论证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之独立规制价值,并对相关概念做出界定,为后文的论述提供理论支撑。第3章主要对依赖性理论进行解构,明确其能够作为相对优势地位认定的标准,并对不同种类依赖性做出划分。第4章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角度,重新对腾讯与奇虎间垄断纠纷进行解读,并以既有相关制度的规制乏力论证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规制的现实必要性。第5章则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导入该制度进行规制的适格性做出论证,并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最后,第6章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再次明确对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规制的必要性与导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