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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政府在教育、医疗、社保、经济、卫生、安全等公共服务之外,提供的一种全新服务,而公共法律供给也是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建设,是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制度保障。构建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项全新工作,而政府在推行相关公共法律服务时,遇到了服务边界模糊,供给主体对象不明确,权责不清晰等问题。所以在全面推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主体,充分发挥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甚至个人的作用,努力提升政府的管理能力,不管是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还是公安部门等,都需要协同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同时强化整个社会的责任意识,利用社会中一切支持公共法律服务的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逐步改善。我们需要清晰地认识到贫富加剧,社会矛盾扩大化积怨已久,特别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尤甚:人们的法律意识较差,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法治部门也没有为他们解决矛盾。在这些地区大如刑事犯罪的预防、调解经济利益纠纷,小到合法权利的维护,损害赔偿和婚姻关系的改变等等,都迫切需要法律来发挥自身的作用。本文以地级市的行政区--亭湖区为研究对象,在大量搜集资料的基础之上,对亭湖区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和需求关系进行了系统化的分析,并且客观的评价了亭湖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现状,从亭湖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内容、亭湖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亭湖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客体、亭湖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方式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并针对亭湖区在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内容与当地人民需求不相符、缺乏专业的公共法律从业人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方式单调的问题,深入探讨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方案建议:构建专业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队伍、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法制保障、加强公共服务供给的机制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资金保障等,对亭湖区完善自身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充实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相关建设,从而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