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虐待案的高发态势与虐待罪适用的尴尬境地相互之间的矛盾成为近年来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已有的研究主要关注另立新罪以解决现实的困境。然而,在未能很好地反思当前中国虐待罪的刑法理论根基以及结合当前中国虐待罪现实的情况下,而贸然设立新罪,可能并不能圆满解决实际问题,反而有违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基于中国家庭事务处理的特殊性以及虐待案件极为鲜明的个性化特色,在现行虐待罪法律制度下,强化对当前高发的虐待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虐待罪实体法律的适用层面,对涉及儿童的虐待案,应给予特殊的考量。儿童的特殊性决定此罪在适用情节严重的标准上应该有所降低,不应该简单的以造成轻伤为认定标准,而是适当降低,考虑是否以轻微伤纳入刑罚处罚范围内。对儿童精神方面的虐待,由于精神虐待是非物质的行为,在司法上没有明确的鉴定标准,可以将精神虐待纳入行为犯参考,对精神虐待所造成的精神伤害纳入虐待罪定罪范畴。最后,对于虐童案在虐待罪的适用中,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具体分析虐待行为,而不能简单的以某一次造成的严重虐待伤害行为而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在处理虐待罪与他罪发生竞合时,应当注重遵循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强化虐待罪的宣告刑意义。对于虐童案在虐待罪的程序法的适用方面,鉴于未成年年龄的局限性,儿童不再适用自诉程序,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分情况适用自诉程序。在诉讼的责任举证方面,降低举证的责任,特殊情况可以直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免除未成年人举证责任。同时,针对侵害对象的特殊性,从多方面提供司法援助,从而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强化对虐待罪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从严适用,即使不另立虐童罪等新罪或扩大虐待罪主体,也能更加有效的保护儿童等未成年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利于解决当前虐待罪的诸多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