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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查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财政预算进行审查监督,督促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既是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来,全国各地对此也进行了积极的改革与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绩,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制不断健全,预算审查监督的形式不断拓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不断提高。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项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与社会公众的期望有较大差距。这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这就需要我们对预算审查监督问题多视角、全方位、深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文第一部分以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基础理论为切入点,阐述政府预算、预算监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概念、内容和特点,分析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理论基础分权制约理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来源、职责、原则和法律程序等,作为论文的理论基础。论文第二、三部分考察了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演变过程和取得的重大成绩,并结合我国现行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以民主作为制度背景,分别从政治体制、法律基础等方面分析了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所存在的主要缺陷。论文第四部分从议会预算审查监督的主体、预算审查监督的方法和预算审查批准程序等三个方面分析了美国、英国、加拿大三个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并得出增加预算的透明度、强化预算编制工作和严格预算监督等借鉴经验。论文第五部分在吸收发达国家议会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优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对策。在预算审查监督的监督环境方面,主要是要加快修订《预算法》、改进和规范政府预算编制制度、建立预算信息管理制度等。在预算审查监督的制衡机制方面,主要是合理配置事权和财力、建立独立的预算编制委员会、审计机构独立于本级政府之外和将绩效评价纳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等。在预算审查监督的能力方面,主要是创新预算监督理念、健全预算监督机构和人员,改进预算审查监督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