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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成为执法、司法活动中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成为法律适用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有学者认为把法律这一整体看成两大区域,一个是公权力行使的公法域空间,一个是私权利行使的私法域空间,公权力来自于私权利,公权力服务于私权利,公权力以私权利为界限,公权力必须受到私权利的制约。在我们国家从古至今公权力的行使对于私权利的干涉过于宽泛,这已成为学者们的公论,因此为了保障公权力的良性运作,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这一克制的机制应当通过程序来完成,程序是现代法治的核心,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并不是外界所认为的是不受制约的公权力,相反,它是在程序中运行的公权力,也应当是受到程序规制下的公权力。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在侦查程序中的运行,而这一侦查程序本身应当是具有正当性的,没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不足那就应当构建或者完善权力的行使程序,侦查活动作为诉讼活动中的极为关键的一部分应当遵从诉讼规律的要求,尝试在侦查程序中引入两造对抗、第三者居中裁判的诉讼特质,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设立程序审查裁判组组织,由该组织对检察机关侦查权行使程序中违反程序性规则的行为和有关案件中的程序性争议做出裁判化地决定,以维护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