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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之一是对法治队伍的建设。律师作为我国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社会纠纷中发挥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民商事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民商事诉讼案件呈几何式增长趋势。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已无法满足市场交易模式的需求,新型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即律师调解应运而生。本文将通过阐述律师调解的建构背景和理论基础,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论证我国律师调解的可行性与社会价值,找出其在我国社会实践中存在问题与不足,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方案与具体措施,以期律师调解在我国法治发展里程中日趋成熟与完善。本文除引言部分,由三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律师调解的内涵和属性。笔者通过对律师行业和调解内涵分析从而引申出律师调解的内涵。本文的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的主体,依托四类基本模式,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委托,在保障当事人最大程度参与的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实现化解纠纷的活动。在属性认定上,律师调解区别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而是民间调解的一种。第二部分,我国律师调解的实践状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律师调解的发展历程,主要关于律师调解制度化的实践探索和标志;第二,重点介绍目前我国试点地区适用律师调解的四种基本模式,即在人民法院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以及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第三,在律师调解的四类基本模式上概括出律师在调解程序的一般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受案类型与范围、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员的选择、案件的调解期间、调解内容与结果、调解协议的实现;第四,律师调解的价值和优势,主要介绍律师调解的专业性、自治性和社会效益性等方面的价值以及律师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的模式多样、律师发展良好等优势;第五,律师调解在试点地区取得的成效。通过分析社会实践数据和律师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论证律师调解在实践中取得的阶段性成就。第三部分,我国律师调解的完善举措。笔者在全面评述相同或者相近的领域中已取得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律师调解的实践状况,针对律师调解现存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完善律师调解的法律规范依据。法律规范是一个制度得以运行的法律保障,也是处理其它问题的关键所在;第二,规范律师调解员的资质与培训。律师调解协议的达成很大程度取决于律师调解员的专业素质能力,通过对律师调解员的培训,以便高效率促进当事人之间协议的达成;第三,完善律师调解的价值激励机制。提倡律师调解市场化,加强物质方面的保障与精神方面的关注与满足;第四,完善律师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赋予部分调解案件司法效力。第五,衔接律师调解协议与督促程序。针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情况,对已获双方确认且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协议可通过申请支付令的方式来实现。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期望律师调解能够在社会实践中发挥出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