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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男女缔结婚姻关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随之产生,其作为婚姻家庭稳定发展的重要内容,起初是采法定财产制予以规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家庭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从而使法定财产制的适用略显乏力,约定财产制应运而生。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规制起步较晚,现行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仅限于框架性和基础性规定,且该制度在学术研究方面也存在诸多疏漏与不足,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适用困难。文章将整体把握制度的核心要素,直面我国现实情况下法律规制存在的困境,对国外相关立法规定进行对比借鉴,并对实务中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从立法和司法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全面完善。文章整体思路如下:第一部分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笔者首先介绍了该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并对其在国内外的历史发展情况进行了分类梳理。对于理论界争议较多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该部分重点进行了学术观点展示和理由阐述,以深刻理解其内涵。第二部分是结合实践情况指出我国立法存在的困境,随着2001年新法的修订,该制度由从无到有向从粗到细过度,但总体来说立法层面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新法其虽弥补了之前立法的框架性规定,但仍需解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主体及行为能力、类型和内容、时间和形式、效力、变更和解除等方面,亟待细化完善,分类规范。第三部分是对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进行比较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国情历史等原因,对该制度的相关立法存在较多差异。笔者选取法国、德国、英国、美国作为代表,选取该制度的核心要素进行比较,剖析其立法背后的价值观念,并从中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为完善我国立法进言献策。第四部分是为我国完善该制度提供立法思路,该思路是通过对国外成熟思路的学习和思考,结合我国家庭财产关系的实际发展情况,针对现行立法问题提出细化建议,对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空白点进行探索式完善,以期提高该制度的立法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第五部分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实务中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进行剖析,笔者对现实情况下难以明确的审判要点进行细致梳理,对其具体应用时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增强司法的确定性、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