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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反腐的重视性的不断提高,以及民众们对腐败贪官的深恶痛绝所引发的对公平正义的再次呼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为什么性贿赂这种社会危害性极高的犯罪行为迟迟未能入罪。十八大报告中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报告中还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具体措施上来讲,有以下几点:“一是坚决惩治腐败,二是有效预防腐败,三是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权力监督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性贿赂应当尽早进入到刑法所规范的体系中去,以免更多的犯罪分子因为立法的缺陷而逃脱法律的制裁。笔者通过考察、研究、整理,认为性贿赂应当立法进行规制。去除摘要和结语笔者将本文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性贿赂的概述。在这一章里笔者通过介绍性贿赂的内涵和性贿赂产生的原因分析性贿赂这一行为。性贿赂的内涵包括性贿赂的概念(古代和现代)、性贿赂的各种特点、性贿赂的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而在经济社会发展急速的当今社会,性贿赂的产生原因也是复杂的、各种各样的,包括客观的社会原因和犯罪分子的主观原因两个方面。第二章性贿赂入罪的理论探讨。该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阐述总结学界中对性贿赂是否入罪的争议,支持的学者认为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更有利于贿赂罪体系的完整性、符合民众的支持;而反对的学者认为性贿赂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取证困难、实际无法操作等原因。第二和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入罪的可行性和应当行,驳斥了反对者的观点,论述了性贿赂入罪符合国际趋势、并不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性贿赂也完全符合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今的现实紧迫性等。第三章入罪的立法建议,分为两个部分立法建议和量刑建议。学界中有几个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在贿赂罪单独设立一款、也可以在刑法中增设新的罪名、也可以用司法解释进行扩张解释,但是更多的是支持将“财物”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利益”。笔者也支持最后一种将“财物”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利益”更容易操作也符合国际趋势。并且根据立法模式和量刑情节模拟了几种量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