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律适用研究——以A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律适用情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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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正处于多元化、经济化与网络化发展的新时代,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多变,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新型犯罪也在不断增加。相应地,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也不断呈现新的发展趋势,新的有毒有害物质不断出现,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也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使得现有刑事立法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涌现新的问题。如何全面规制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解决当下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发生,是我国当前无论理论界还是行政界,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需要不断研究的重要课题。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要分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律适用中涌现的问题,需从实践案例入手。在整理分析A省2017至2019年审理的一百多份判决书以及全国近几年发生的典型判决后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律适用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兜底性罪名适用较多、此罪与彼罪适用混乱;二是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入罪过少;三是主观罪过认定困难且有缺失;四是行为对象范围狭窄;五是罚金刑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六是禁止令适用范围小;七是缓刑适用率低。这些问题总结起来涵盖了刑法规制中犯罪和刑罚的两个方面,因此,无论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成立问题上,还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处罚问题上都需要进行更加深刻的研究。
  有果必有因,针对上述问题,深入分析,会发现每一个问题背后都存在若干原因,或理论、或实践,或立法、或司法。总结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有如下发现,一是我国过失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法律适用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现有食品领域的罪名未具体表明过失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行为对象上也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甚至与我国《食品安全法》不一致;二是我国食品安全分段式监管模式不利于食品领域渎职犯罪主体具体罪名的确定;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门槛过高,导致此罪适用率极低;三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及用量规定不够全面完整,导致适用时认定困难;四是生产、销售金额在食品安全犯罪判定中比重太大,却又缺乏统一的认定依据,并排除了食品运输、贮存环节相关规定,导致适用混乱;五是食品安全领域重刑主义的指导下,导致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不明确,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够,以罚代刑现象频发,以致缓刑适用率居高不下;六是司法机关处理食品安全犯罪专业性尚有欠缺等。
  只有不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才可以不断进步。针对上述适用困境,在借鉴别国经验并联系我国实际后提出如下解决措施:一是罪名认定方面,要统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认定依据;降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入罪门槛;明确“明知”的认定标准;扩充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对象等。二是刑罚处罚方面,要明确罚金刑适用标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格限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缓刑适用;建立统一的食品监管模式;完善刑罚禁止令制度,增加弹性禁止令适用情形等。期望本文的研究,能给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司法运用提供有效建议,使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律适用上更加成熟,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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