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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司法改革的中心是构建“法官员额制度”与“法官惩戒制度”。当前“法官员额制度”已全面落地完成,因此构建完善的“法官惩戒制度”显得尤为紧迫,尤为重要。作为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法官惩戒制度,既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法官独立办案又能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对法官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科学合理的防治。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官惩戒制度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惩戒规章数目繁多、追责范围大、处罚措施多等。鉴于法官惩戒制度的紧迫重要性,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究。本文虽研究法官惩戒制度,但是落脚点在法官独立。只有法官独立才能保障审判独立,才能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法官独立面临重重阻力,“司法行政化”现象特别严重。试想一下,假若作为执掌国家审判权的法官与普通公务员无差别对待,法官时刻接受行政机关的指令,怎么能期待法官独立的作出公正的判决?况且“司法行政化”必然导致“司法腐败”,2002年武汉中院腐败“窝案”震惊司法界,4年后,深圳中院再次深陷腐败泥潭,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落马,2015年另一位学者型法官奚晓明再次落马。每一次司法腐败案件都深深的刺痛民众的神经,司法的公正形象可以说降至冰点。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远未达到公众的期望,改革需要大跨步的向前迈进。2014年,中央决定在吉林、广东等地开展首批司法改革试点,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构建完善的法官惩戒制度。打破过去杂乱无章的惩戒标准,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惩戒事由。试点地区纷纷设立具有监督实效的法官惩戒委员会,积极探索多元化司法化的法官惩戒程序,让行政化逐渐远离司法领域。本文以试点地区法院法官惩戒制度落实情况为样本,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官惩戒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如惩戒程序行政化、惩戒主体不合理、错误使用错案追究制度等。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所以要将法官惩戒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相结合,才能真正构建起“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范例。构建完善的法官惩戒制度,首先应明确法官惩戒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罪责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次从惩戒四要素——主体、事由、程序、措施出发,建立具有监督实效的法官惩戒主体,积极探索多元化司法化的法官惩戒程序,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惩戒事由以及构建凸显职业特色的惩戒措施。最后,一个制度的良好实施不仅依赖这个制度本身的完善还需要相关配套设施予以辅助,为此应当建立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强化法官职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