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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俄经济走廊”这一构想是在“一带一路”的基础上,针对中国、蒙古国与俄罗斯的现实关系而提出的一项新型区域性合作。但由于中蒙俄三国彼此间的历史原因、地缘问题等,三国间一直存在贸易结构不平衡、贸易壁垒难以突破等问题,海关通关、跨境运输的困难也极大程度上限制了中蒙俄三国间的贸易往来,阻碍了“中蒙俄经济走廊”的建设。有效地提升中蒙俄三国之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对“一带一路”的纵深发展至关重要,而掌控货物跨境贸易本质、实现贸易贯通的货物通“关”问题则是实现贸易便利化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需要法治予以护航,如何在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的这一过程中,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推出积极的国家政策尤为重要。从世界范围的各种贸易便利化评价指数来看,目前,中蒙俄三国在通关环节各自均存在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首先,在报关环节中蒙俄三国“单一窗口”建设标准化程度不对接;其次,关检合作紧密程度不够充分;再者,走私行为与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概念界定模糊;最后,放行制度立法不完善。正是以上三国各自的海关通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致使三国在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的过程中没有一个好的法律基础,而在中蒙俄三国以自身海关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合作过程中,更是由于以上几点通关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三国由来已久的历史、政治原因,导致中蒙俄在合作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的过程中存在通关便利化障碍。首先,三国间缺少区域性协定对“中蒙俄经济走廊”总体建设的指导性。其次,在执法合作上也存在信息互换水平低、监管互认协定适用范围狭隘、执法互助缺少备忘录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均导致“中蒙俄经济走廊”的通关便利化实现困难。针对以上中蒙俄三国在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过程中通关便利化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中国《海关法》相关规定,如加入“单一窗口”的立法规定,对关检合一进行集中立法并统一执法标准,修正海关走私监管的法律规定,明确海关事务担保主体资格与担保范围等建议。进而在此基础上的中蒙俄三国合作过程中,推动签署区域性“中蒙俄经济走廊”贸易协定,深化“中蒙俄经济走廊”海关执法合作层次,期冀通过这些针对性的建议促进“中蒙俄经济走廊”的建设,完成“一带一路”的伟大构想。